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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霖”传销大案作出一审判决 赵鹏运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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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霖”传销大案作出一审判决
赵鹏运被判有期徒刑15

200932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原亿霖集团涉嫌以“委托造林”方式进行传销一案的28名被告人,分别予以定罪量刑。原亿霖集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赵鹏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34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鹏运曾因非法传销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赵鹏运与屠晓斌、赵代红等人合谋,待出狱后重新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获利。20044月,赵鹏运刑满获释后,注册成立了内蒙古亿霖木业有限公司、北京亿霖木业有限公司、亿霖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从事所谓“合作托管造林”经营活动,采用招聘、社区宣传、媒体广告或亲友间介绍等形式招聘员工、招揽客户,共在北京、内蒙古、辽宁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45个县、市、区,累计签订1082份共计967413.86亩林地的购置合同,累计销售422802.1亩林地,净销售额16.8亿余元人民币。所得林地销售款,他们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全部用于购买林地、办理林权证以及林地的养护、投保等,而是将巨额赃款侵吞,大肆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认为,赵鹏运等28人违反国家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传销团队,从事传销活动,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惩处。

由于亿霖集团传销一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以前,所以法院仍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赵鹏运等人的刑事责任。今后如有类似犯罪行为,法院将会以《刑法修正案(七)》新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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