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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士,
随着《行政许可法》《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政府特许经营这一说法是否得到质疑? 像烟草、石油、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的销售都在政府行政许可的背景下有着垄断渠道的特权。
在拜读你有关政府资源全面运行管理的论述后,想请教您政府特许经营是否合理的存在?它是否是中国特色的商业特许经营?
期待您的回复
学生:**
你好!
1、谢谢你的信任。
2、你说的问题很有意思,确实是很多这样的争议,但我想,知识和真理总是在争议中显露本来面目的。
3、行政许可是政府特许的其中一种典型模式,另一种是类似于合同性质的。但这个不是商业特许经营,为什么呢?因为许可的主体不同、客体不同,政府特许的主体是政府,客体是公共资源,而商业特许经营的主体是非政府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企业),客体是非公共资源。
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所有的人来探讨。
祝顺利!
李维华
20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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