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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你好!我是杭州的一位读者,曾看过你编写的特许经营方面的著作,很受益也很崇拜!现在有二个特许经营方面的问题,想请教你,希望你能赐教!在次深表感谢!
问题一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理例》第22条有“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十)最近五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能否认定企业经营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才可以进行特许经营活动?如果不能这样理解,那么没有达到经营年限为5年的企业怎么能够提供真实的5年内的诉讼或仲裁情况信息呢!另外如果该企业5年内没有参与或进行过与特许经营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活动,该由哪个单位或组织来证明呢?总不能由企业自己出证明来证明自己? 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和把握呢?
问题二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理例》第7条第2款有“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经营时间超过1年”是指“2个直营店”都必须经营时间超过1年,而不是指企业的经营时间超过1年吧?
望看到后能够及时解答!多谢!
祝你万事如意!
***先生:
您好!
1、谢谢您的夸奖和鼓励。
2、对于您的问题一,我的看法是:这正是新的《条例》的问题和不完善之处。既然条例这样规定,那对企业而言,只能这样理解,即如果不足5年,那就提供自企业建立或实施特许经营起的相关情况。提供的信息不需要什么单位证明,因为对方如果不信的话,可以去自己查证或举证。
3、对于您的问题二,我的看法是:《条例》的意思应该指的是“2个直营店”都必须经营时间超过1年。
4、我的电话是010-81626880,如果您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和我沟通。我们的网站是:中国特许经营第一www.texu1.com。
祝您顺利、发财、成功!
李维华
2007-3-26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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